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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2024/8/8 10:39:31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与职业健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封闭式管理  Closed-off Management
为保证工程施工现场秩序,保障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与职业健康,减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利用硬质材料在施工现场周界设置连续围挡,将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等流动性因素进行控制与管理的方式。
2.0.2 实名制管理 Real-name Registration System
对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等基本情况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进行综合管理的方式。
2.0.3 施工机器人 construction robot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可依靠自身动力和控制能力来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的遥控操作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机器人,常用于协助或替代施工人员进行高危或特殊施工环境下的工程施工作业。 
2.0.4 委托管理 entrusted management
在由多个施工单位同时参与施工的以建筑装饰装修为主的工程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的行为。
2.0.5 受托管理单位 trustee management unit
在实行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中,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2.0.6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 mobile elevating work platform
由可控的工作平台、伸展结构和底盘等机构组成,用于运送人员、工具和材料到指定位置进行工作的设备。
2.0.7  高空作业车  vehicle-mounted mobile elevating work platform 
底盘为定型道路车辆,由操作人员操控其移动的升降工作平台,又称车载式升降工作平台。
2.0.8 施工安全智慧化管理 smar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afety 
将现代信息技术植入到建筑、机械、人员穿戴设施、场地进出关口等各类物体中,并通过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实现对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行为以及机械、材料、环境的状态实时监测、预警和干预的管理模式。


3  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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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 的有关规定。
3.1.2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特点和规模,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和实施计划,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置满足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求的资源。
3.1.3  工程项目部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管理制度。
3.1.4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程项目部其他人员应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1.5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均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1.6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专项费用计划,并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使用。
3.1.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为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1.8   工程项目部应为工程现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1.9   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工程项目部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1.10  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3.1.11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功能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1.12  工程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应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3.1.13  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危险部位、危险场所应悬挂安全警示牌或者设置灯光、声音等警示装置。
3.1.14   不得擅自改动、挪动、拆除或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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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体系



3.2.1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3.2.2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2.3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管理人员。
3.2.4   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应符合表3.2.4的要求。
表3.2.4 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3.2.5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依据职责落实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2.6  工程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目标、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
3.2.7  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接受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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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3. 1  工程项目部应依据法律法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3.2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3.3.3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费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检查、文明施工、卫生与职业健康等内容。 
3.3. 4  工程项目部应对投入使用的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移动式工作平台、现场临时用电、机具与设备以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建立验收制度。
3.3.5   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与权限、安全操作规程、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3.3.6   工程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应依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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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4.1  工程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核等内容。

3.4.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教育培训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形式等需求,并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特点编制。

3.4.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

3  施工人员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4  危险源辨识及预防、降低安全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5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产生的后果;

6  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

3.4.4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4.5    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4.6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4. 7   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公司、工程项目部、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4.8   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3.4.9   转岗、离岗一年以上的作业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3.4.10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3.4.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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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3.5.1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费用的计划、申请、审批、提取、使用、统计、分析以及审计检查等内容。
3.5.2  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应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与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安全评价、论证及检测、监测等,不得挪作他用。
3.5.3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需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使用,并应建立分类使用台账。
3.5.4  工程项目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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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6.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包括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租赁、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内容。
3.6.2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特点、所施工项目的规模、环境以及作业类别等因素,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3.6.3  工程项目部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的有关规定。
3.6.4   工程项目部应配备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3.6.5  工程项目部应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的进场进行检查和验收。
3.6.6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关安全检测器具的保管、领用和发放台账。
3.6.7  安全防护设施宜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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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处理‍



3.7.1  工程项目部应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后实施。
3.7.2  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应包括施工安全生产以及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等突发性事件等内容。
3.7.3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3.7.4  工程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应为常驻本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
3.7.5  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常用药品、绷带、止血带等应急器材或物资,每月应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器材或物资完好、可靠。
3.7.6  工程项目部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应根据演练效果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3.7.7  工程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中的演练计划、实施、评估和总结改进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演练每个项目应至少组织1次,工期超过1年的工程项目现场应急救援演练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3.7.8  工程施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对事故现场的被困、受伤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应将事故情况上报单位负责人。
3.7.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7.10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应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3.7.11  工程项目部对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7.12  工程项目部应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7.13  工程项目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开展事故教育活动,整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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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安全检查和改进‍



3.8.1   工程项目部安全检查和改进应包括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标准,以及复查与持续改进等内容。
3.8.2   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进行安全巡查。
3.8.3   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3.8.4   重大节假日前后,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节假日安全检查;节假日停工及因其他原因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前应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3.8.5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检查情况,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项目经理每周应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8.6  工程项目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8.7  依据安全检查结果,相关单位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填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并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工程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等级评定。
3.8.8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施工全过程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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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划分‍



3.9.1  实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3.9.2  实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3.9.3  由多个单位同时参与施工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授权其中一个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委托管理。
3.9.4  实行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托管理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2  其他施工单位应服从受托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  其他施工单位不服从受托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4  其他施工单位不得因接受受托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而免除其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  安全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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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 般 规 定



4.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工程施工现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职责。
4.1.2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归档制度。
4.1.3  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并应将危险源清单、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在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
4.1.4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部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  脚手架工程,包括: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含采光井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平台工程、异型脚手架工程、幕墙施工钢轨道吊装装置;
2  建筑幕墙工程:
3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施工作业。
4.1.5  对达到下列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工程项目部还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1  脚手架工程,包括: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安装高度50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吊篮、前悬臂超过1.7m的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高度超过1.7m的高处作业吊篮、幕墙施工钢轨道吊装装置;
2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3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施工作业。
4.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不应在同一垂直作业面上同时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确须在同一垂直作业面上同时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1.7   作业人员应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并应根据不同工种及劳动条件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1.8   工程项目部应依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预控,并对施工过程进行持续管控。
4.1.9   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应正确选择、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选择与佩戴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帽应具有吸收冲击性能、耐穿刺性能等基本性能;
2  从事焊、割作业的电焊工宜佩戴与电焊面罩组合为一体、具有阻燃性能的电焊专用安全帽;
3  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宜根据自己的岗位,按照表4.1.9的要求选择佩戴相应颜色的安全帽;

表4.1.9  安全帽颜色分类要求

4  安全帽在使用前应按头围大小调整帽箍,并将帽箍与帽壳连接牢固;
5  安全帽应戴正、戴牢,并系紧下颏带:
6  安全帽上宜印制施工单位的名称或标识:
7  不得坐压安全帽,不得用安全帽敲打其他坚硬物体;
8  不得使用有机化学溶剂清洗安全帽。
4.1.10   安全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判废,不得继续使用:
1  功能与所从事的作业类型不匹配;
2  部件损坏、缺失或出厂后被人为钻孔,安全帽结构被改变,影响正常佩戴;
3  受过强烈冲击,无论是否损坏;
4  超过有效使用期。
4.1.11  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应穿工作服和安全防护鞋。
4.1.12  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吸烟,酒后不得上岗作业。
4.1.13  放置在楼面上的材料不应集中堆放,因堆放材料、安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所产生的荷载不得超出楼面允许活荷载的设 计值。
4.1.14  工程项目部的办公区应设置在安全区域,不得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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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4.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内容。
4.2.2  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工程项目安 全生产管理目标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进行策划,在施工组织设计 中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及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
4.2.3  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 及现行团体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标准》T/CBDA 35的有关规定。
4.2.4  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分析、安全技术控制、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5  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案应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应经所在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4.2.6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内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及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设施配置计划等;
4  施工工艺技术:拟采用的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及检查要求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及检测监控措施等;
6  施工人员配置: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配置计划等;
7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  应急处置措施;
9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4.2.7   实行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分包的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应报总承包单位审核备案。
4.2.8   工程项目部应结合所使用的设备、设施、施工环境、工艺流程等特点,进行安装、使用、维保、拆除的全过程安全技术分析,编制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除方案,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保障措施。
4.2.9   工程项目部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交底人和被交底人,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4.2.10   安全技术交底除书面交底、口头交底方式外,工程项目部还可将交底内容在相应施工场所进行张贴,供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及施工作业过程中持续学习。
4.2.11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采用新技 术或新工艺的特殊环节应按相应专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控制。 
4.2.12  工程项目部应对安全技术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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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高处作业及临边、洞口防护‍



4.3.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4.3.2   通道口和存在坠物风险区域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的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4.3.3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选配、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选配、使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场所作业,应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
2  安全带应拴挂于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挂点应位于作业平面的上方。
4.3.4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或杂物。
4.3.5  高处作业所用便携式木梯、便携式金属梯的结构、规格、安全性能及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 GB 7059、《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1  施工用的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
2  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
3  人字梯使用时,应有拉撑措施;
4  不得骑跨在人字梯上操控人字梯移动。
4.3.6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栏杆应设置不少于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
2  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mm;
3  防护栏杆的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4  防护栏杆的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200mm;
5  防护栏杆应能承受1kN的侧向水平推力作用;
6  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立网封闭。
4.3.7  工程施工现场的洞口应设置防护设施,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灯光警示;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  电梯井洞口、宽度超过500mm 的管道井洞口等垂直落地洞口应设置防护门,井道内应每隔两层且不超过10m设一道安全平网;
3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平稳,且应有防止盖板移位的措施;
4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5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 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4.3.8   拆除临时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时,应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直至安全隐患完全消除为止。
4.3.9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有牢固可靠的立足处,并应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4.3.10  悬空进行安装作业时,应有防坠落措施;无安全防护措施时,作业人员不得站立在窗台、阳台栏板上作业。
4.3.11  高处作业人员在进出高处作业区域、作业点时,应走有安全防护措施的通道,不得随意利用施工设备架体进行攀登。
4.3.12  使用座板式吊具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清洗、粉饰、维修等悬吊作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的有关规定。
4.3.13  进行高处作业时,不得利用电动工具车运送人员、材料或机具,不得驾驶电动工具车进入施工升降机
4.3.14  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保证作业环境的照度充足。
4.3.15  遇有雨雪、大雾、沙尘暴或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所有室外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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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脚 手 架



4.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脚手架应选择合适的构造形式。
4.4.2  脚手架的搭设、使用与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及《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28的有关规定。
4.4.3  搭设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有关规定,并应在使用前对钢管的壁厚、变形、 锈蚀、磨损及连接扣件是否有裂纹、紧固件螺纹是否有缺损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施工,当室内层高超过3.6m时宜搭设满堂脚手架,室内层高超过5m时应搭设满堂脚手架并设置纵横向剪刀撑;高度大于8m的满堂脚手架应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间距不得大于8m;
2  脚手架立杆与地面接触部分应做好防止立杆下沉或侧滑的铺垫;
3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应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m;
4  搭设高度24m 以下的脚手架,应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
5  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杆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
6  搭设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7  脚手板应与脚手架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端应安放在横杆上并固定牢固;
8  双排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进行封闭;满堂脚手架水平防坠网应在搭设时从脚手架第一步开始向上连续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m或4步;
9  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高度或构造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安置在楼面上的脚手架所产生的荷载不得超出该楼面允许活荷载设计值;
10  应设专人在现场对搭设作业进行全程监护。
4.4.5   作业层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应满铺、铺稳、铺实,并应有防滑移、防倾翻的措施;
2  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撑,同时应将脚手板与横向水平杆固定;
3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应设两根横向水平杆;
4  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应支承在横向水平杆上。
4.4.6  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门式钢管脚手架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128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作为作业平台时,作业面应装设防护栏杆;
2  门式钢管脚手架使用时不得装设移动滚轮;
3  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2层及以上操作平台时,高宽比不得大于2,架体之间应采用钢管、扣件进行刚性连接。
4.4.7   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脚手架使用前应依据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验收;
2  脚手架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就脚手架允许施工荷载及注 意事项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负荷堆载或集中堆载;
4  使用中不得破坏脚手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不得随意拆卸扣件、架杆、脚手板,不得擅自拆除剪刀撑以及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连墙件;
5  应随时清理架体上的杂物;
6  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挖。
4.4.8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  拆除架体前,应将架体上方、周围设备和建筑物上的遗留物清理干净;
3  脚手架拆除应先加固后拆除,自上而下地进行,上下层不得同时拆除,不得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  拆除过程中不得将杆件、扣件、脚手板等从高空向下抛掷; 
5  应设专人在现场对拆除作业进行全程监护。
4.4.9  脚手架水平防坠网的挂设和拆除应同步于脚手架搭拆的实际高度进行。
4.4.10  脚手架搭设、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工程项目部应加强对架体的监测,发现架体存在明显变形或倾覆、坍塌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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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高处作业吊篮‍



4.5.1  高处作业吊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篮的平台、悬挂机构、提升机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  的规定;
2  吊篮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齐全,不得使用自制的吊篮;
3  吊篮应装设安全锁等防护装置并经检验确认; 
4  吊篮安全锁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应大于1年;
5  吊篮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不应小于6mm,   安全钢丝绳应采用与工作钢丝绳相同型号的钢丝绳。
4.5.2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使用及拆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 11699的有关 规定。
4.5.3  高处作业吊篮的作业人员应正确选配、使用安全绳,安全绳的选配和使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吊篮应配备一根坠落防护安全绳;
2  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绳径不应小于12.5mm,  并应整绳挂设,不得接长使用;
3  安全绳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不得将安全绳直接固定在吊篮框架上;
4  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
4.5.4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移位、维保、拆卸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5.5  高处作业吊篮的悬挂机构不得直接搁置在女儿墙或檐口上。
4.5.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后,应以2倍的均布额定荷载进行检验平台、悬挂机构强度及稳定性的试压试验;在承载2.5倍 的极限工作载荷时,电动机应停转。
4.5.7  在配重悬挂支架外伸距离最大,提升机构极限工作载荷工况时,稳定力矩与倾覆力矩之比应不小于3。
4.5.8  高处作业吊篮的配重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重块的重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配重块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移动的措施;
3 不应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以其他物体替代配重块。
4.5.9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由相关单位对吊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投入使用。
4.5.10   工程项目部应组织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吊篮操作。
4.5.11   高处作业吊篮内应由二人同时进行施工作业,不得超载。
4.5.12   不得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载人或载物的垂直运输设备。
4.5.13   施工作业人员及物料应由地面或高处作业吊篮停放平台面进出吊篮,不得从窗口、阳台、女儿墙或檐口处攀缘进出吊篮,不得在悬空状态下从一台吊篮翻越进入另一台吊篮。
4.5.14   使用高处作业吊篮进行作业时,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
4.5.15   在高处作业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志,人员车辆不得停留、通行。
4.5.16   不得在高处作业吊篮内使用凳子、垫脚物及梯子等进行登高作业。
4.5.17   不得在高处作业吊篮内另设吊具。
4.5.18   使用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电焊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
2  不得利用吊篮或钢丝绳作为接地回路;
3  电焊钳应放置在绝缘板上,不得直接搭挂在吊篮上; 
4  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5  应对作业点下方的易燃物进行清理或覆盖。
4.5.19   高处作业吊篮内不得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4.5.20   不得从高处作业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4.5.21   施工作业结束后,高处作业吊篮应降至地面或与建筑物固定,切断电源,锁好电气控制箱,并应对提升机、控制箱及安全锁采取相应的防雨措施。
4.5.22   在正常使用高处作业吊篮时,不得通过无动力下降装置使吊篮降下;因停电或设备出现故障,需要通过无动力下降装置使吊篮降下时,应由二人配合在吊篮的两端同步操作,吊篮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14°。
4.5.23   工程项目部每周应对高处作业吊篮的悬挂机构、提升机构、钢丝绳、配重、支架、限位装置、电气系统及安全锁等进行 检查。
4.5.24   停用一周以上的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前,应按照相同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4.5.25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和维保。
4.5.26   遇有五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使用高处作业吊篮进行室外作业;夜间不得从事吊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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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



4.6.1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操作及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 25849、《高空作业车》GB/T9465、《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2754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JGJ16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 及《臂架式升降工作平台》JB/T12483的有关规定。
4.6.2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6.3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认真阅读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了解设备的性能,并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4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作业不得超出工作平台额定载荷和承载人数。
4.6.5    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应对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进行检 查和运行测试。
4.6.6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观察,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作业区域内的不安全因素。
4.6.7    应确保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在升降、回转、行走过程中所处的任何空间位置均与周边的电气线缆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4.6.8    作业区域应设警戒线、警示灯、警示牌,并应安排监护人员旁站监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4.6.9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操作,不得在斜坡、台阶、拱形或松软的地面上操作。
4.6.10    设有支腿、伸展轴等稳定装置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 在操作前应将支腿或伸展轴打开,调平并支撑稳固后方可操作。
4.6.11    操作人员进入工作平台后应关好护栏入口门。
4.6.12    工作平台上的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坠落安全带,并应将安全带可靠地固定在平台上。
4.6.13    工作平台上升到作业高度后,应检查周围的作业环境,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工作平台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始终应与障碍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4.6.1 4   工作平台上升、下降过程中以及到达作业高度后,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或离开工作平台。
4.6.15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回转机构应设有锁定装置,回转机构在锁定后应不能自行旋转。
4.6.16    臂架的上升和旋转操作不得同时进行。
4.6.17    操作人员不得通过踩踏工作平台护栏、使用梯子等附加装置的方式来增加工作平台的延伸长度或工作高度。
4.6.18    操作时应正确放置电动工具,不得将电动工具通过负荷线悬挂在工作平台的护栏上。
4.6.19    使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不得利用工 作平台作为接地回路。
4.6.20    不得使用臂架推挤、拉拽建筑物或其他物体。
4.6.21    在确认臂架下方区域没有人员或障碍物时方可降下臂架。
4.6.22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行走前,应将工作平台降下,臂架、支腿、伸展轴完全收回,固定牢固;不得在举升状态下行走。
4.6.23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行走时,不得同时进行其他作业。
4.6.24    在工作平台上有人的情况下,其他人员不得从地面调节或操作设备。
4.6.25    最大作业高度超过20m的升降工作平台,应配有用于上下联系的对讲设备。
4.6.26    不得利用吊车吊挂自制的简易工作平台进行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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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现场临时用电



4.7.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包括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等安全措施。
4.7.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4.7.3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对所采用的系统、设备、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分析,确定电源进线、配电室、配电装置的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设计配电系统及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
4.7.4   工程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4.7.5   工程项目部每周应对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备、设施及电气线路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应检测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4.7.6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应由专业电工完成;进行临时用电系统线路和设备拆改、接驳时,不得带电作业,并应设专人监护。
4.7.7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应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4.7.8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4.7.9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所用五芯电缆导线颜色应符合表4.7.9的规定。

表4.7.9  五芯电缆导线颜色标识

4.7.10    保护导体(PE)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4.7.10的规定。
表4.7.10 保护导体(PE)的最小截面积(mm²)

4.7.11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7.12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品、污染源和腐蚀介质。
4.7.13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采取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的防护措施。
4.7.14   室外配电箱应设置防雨设施,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和过载保护器。
4.7.15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接零保护)以及防雷保护措施。
4.7.16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专用的开关箱;专用开关箱应安装断路器及漏电保护器,且一个专用开关箱只能控制一台用电设备。
4.7.17   工程施工现场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安全电压、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灯具或LED灯带;
2  室内抹灰、水磨石地面等潮湿的作业环境,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工作的照明灯具,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 工作手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
4 施工照明灯具露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型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且室外照明线路布置不宜横跨施工场界内主干道;
5 工作棚、场地的照明灯具,可分路控制,每路照明支线上连接的灯数不得超过10盏;超过10盏时,每个灯具上应装设熔断器;
6 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得大于15A,并应用熔断器或自动开关保护;
7 36V的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二次线圈、铁芯、金属外壳应有可靠保护接零;一、二次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3m;
8 灯具与易燃物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
9 照明线路不得直接捆绑在脚手架、龙门架或高处作业吊篮上;
10 灯具需要安装在脚手架、龙门架或高处作业吊篮上时,线路和灯具应采用绝缘物进行隔离,距离工作面高度应在3m以上,控制装置应采取防雨措施。
4.7.18    在自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所、通道、机械设备、配电箱处,应设置照明设备。
4.7.19    施工现场应为充电式机具设置集中充电区,配置过载保护、防火器材等设施,并应配备专职电工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4.7.20    宿舍照明电源宜选用安全电压。
4.7.21    宿舍内宜安装采用USB接口供电的墙壁插座;未使用USB接口供电插座的,应采取限流措施。
4.7.22   宿舍空调机应采用专用线路供电。
4.7.23   宜在生活区内安全区域独立设置电动助力车充电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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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机具与设备



4.8.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机具与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及《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 的有关规定。
4.8.2      施工机具与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其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符合要求,且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后方可使用。
4.8.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宜使用充电式、便携式手持电动工具。
4.8.4  施工机具使用前,操作人员应熟知机具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设备检查、电气线路检查和试运转工作。
4.8.5 在既有建筑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施工机具电源线应接入临时施工用电系统,不宜直接接入既有建筑照明系统的电源插座。
4.8.6      在境外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施工机具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供电电压一致,电源插头应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插座制式相匹配。
4.8.7    作业人员不得进行超出设备性能规定的操作,不得在机械运转过程中进行维修或保养作业。
4.8. 8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与电源插座连接时,应使用电源插头并保证插头完好,不得将电源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
4.8.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 I 类电动工具时,应自开关箱接入电源;
2  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工具外壳、手柄、导线和插头、开关、电气保护装置、机械防护装置及工具转动部分等处于正常状态;
3  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得手握导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使用时应防止导线缠绕、受潮、受热或破损;
4  不得以固定橡皮软线的方式将手持式电动工具悬空吊挂放置:
5  不宜在含有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及潮湿等特殊环境中使用。
4.8.10  电锤、手电钻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人员应佩戴护目镜、塞好耳塞;面部向上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面罩;
2  钻凿墙壁、天花板或地板时,应先确认是否有暗敷的水、电、通信、燃气等管线;
3  操作人员不得戴手套进行作业。
4.8.11 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及电器控制装置安全可靠;
2  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每12个月应校验一次; 
3  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4  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4.8.12  切割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切割机已安装防护罩,切割片无裂纹、缺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切割片;
2  切割机应安放在平稳的地面上,远离易燃物品;
3  切割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护目镜,均匀切割并避开切割片正面。
4.8.13  电焊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介质,远离高温、高湿和粉尘的场所,雨雪天气不得使用电焊机进行室外作业:
2  电焊机使用前应检查绝缘及接线情况,接线部分不得腐蚀、破损及松动,外壳应设可靠的接地保护;
3  电焊机应设单独的开关箱,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 5m,二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30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绝缘防护罩;
4  交流电焊机在使用时应安装二次侧降压保护器;
5  电焊机焊接电缆线应使用多股铜芯电缆,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电焊机使用规定选用;电缆外皮应完好、柔软,电缆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Q;
6  电焊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行一段时间,调节焊接电流及极性开关应在空载下进行;直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超过90V,交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超过80V;
7  电焊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护目镜和面罩。
4.8.14   气焊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器、回火防止器等安全控制装置应状态良好、妥善保管;
2  乙炔瓶存放和使用时应立放;
3  氧气瓶和其他可燃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或在一起存放;
4  使用时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间距不应少于5m, 距离明火不应少于10m。
4.8.15   木工台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锯片上方应安装安全防护罩、挡板、分料器,皮带传动处应有防护罩,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  不得使用倒顺开关,作业完成后应切断电源;
3  锯短料时,应使用推棍,不得直接用手推,进料速度不应过快,下手接料应使用刨钩;
4  剖短料时,料长不得小于锯片直径的1/3;
5  木料锯到接近端头时,应由下手拉料进锯,上手应用木板推送,不得用手直接送料,不得将木料左右搬动或高抬;
6  较大木料应由两人操作,操作应由里向外推,不得反向操作;
7  操作人员不得戴手套进行作业。
4.8.16   台钻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钻的行程限位、信号等安全装置完整、灵活、可靠; 
2  传动及电气部分的防护装置应完好牢固;
3  各操纵手柄位置正常,动作可靠;
4  夹具、刀具无裂纹、破损、缺边或断角,并装夹牢固;
5  手动进钻退钻时,应逐渐增压或减压,不得用管子套在手柄上加压;
6  排屑困难时,应通过进钻、退钻反复交替进行排屑;
7  钻头上绕有长屑时,应停钻后用铁钩或刷子清除,不得用手拉或嘴吹;
8  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扎紧袖口,不得系围巾、戴手套;
9  钻小件时,应用工具夹持,不得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10  薄板钻孔,应用虎钳夹紧并在工件下垫好木板,并使用平钻头。
4.8.17    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  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吊装作业区域;
3  不得起吊超负荷、质量不明的吊件或埋置的物体;
4  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 吊件等应与带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5  吊件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6  吊装作业结束后,应将吊臂、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 
4.8.18    采用施工机器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卸工件前,应先将施工机器人的机械手运动至安全位置,并确认工件已夹紧,不得在装卸工件过程中操作施工机器人:
2  操作施工机器人前,应确保施工机器人动作范围内无任何人员或障碍;
3  施工机器人运行过程中,操作者不得离开现场;
4  施工机器人的运行速度应由慢至快逐渐调整至所需的 速度;
5  施工机器人工作时,操作人员应查看操作电缆线状况, 防止缠绕:
6  施工机器人的线缆不得与硬物摩擦;
7  施工作业结束时,应将施工机器人的机械手置于零位位置或安全位置。
4.8.19    供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应保证足够的承载力。
4.8.20    加工区机械设备安装应稳定牢固,露天安装的应设置防雨棚: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m,开关箱的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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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现场消防安全



4.9.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的有关规定。
4.9.2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应设置临时应急照明设施。
4.9.3    不得遮挡、挪动、拆除施工现场疏散指示标识及消防设施。
4.9.4    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办公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最 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9.4的规定。
表4.9.4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最小防火间距

4.9.5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应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面积不应超过 200m²,层数不应超过一层。
4.9.6    施工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4.9.7    在既有建筑内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9.8    施工现场应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变配电房、设备用房等场所配置灭火器、灭火毯。
4.9.9    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并应与配置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相匹配;
2  应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每个配置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9.10   工程项目部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培训,每月应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
4.9.11   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4.9.1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动火作业前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或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隔离;
3  在动火作业点周围及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设专人监护,不得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有专人检查确定现场未遗留火种;1h 后应进行复查。
4.9.13   在轻危险级场所、中危险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场所灭火器应分别按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中危险级场所、严重危险级场所最低 配置基准配置。
4.9.14   在严重危险级场所及下列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场所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严重危险级场所最低配置基准的2倍配置,且每个动火作业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
1  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或中国文化遗产的建筑;
2  被列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或建设工程文物; 
3  已建成百年以上的建筑;
4  以木结构为主的建筑;
5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与其相连的非施工区域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的建筑。
4.9.15   不得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对施工所用材料、环境进行烘烤、升温或除湿作业。
4.9.16   生活区、办公区的通道、楼梯处应设置应急疏散、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4.9.17   不得在办公区、生活区使用电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4.9.18   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 宿舍人员人均面积不得小于2.5m²,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4.9.19   工程项目部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9.20   工程施工期间临时消防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
4.9.21   工程项目部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4.9.22   工程项目部每6个月应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施工工期不足6个月的工程项目至少应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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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拆 除 作 业



4.1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对墙体、建筑构配件、装饰构造、管线、设备等的拆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的有关规定。
4.10.2   工程项目部应对拆除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要拆除的部位、结构属性、拆除顺序、拆除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
4.10.3    当需要拆除主体结构构件时,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拆除方案进行 审核。
4.10.4    拆除作业前,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10.5    拆除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熟悉有关图纸和资料,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不得野蛮拆除,不得破坏其他应保留的部位。
4.10.6    进行拆除作业时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监督。
4.10.7    拆除作业的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硬质围挡,并应设专人监护。
4.10.8    拆除作业前,应先确认需要拆除的部位是否有暗敷的管线设施,并应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
4.10.9    拆除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检查,确认性能完好后方可作业。
4.10.10   进行拆除作业不得立体交叉施工。
4.10.11   拆除作业应由上至下分段进行,拆除砌块墙体时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或从下部掏掘的方式进行。
4.10.12   拆除高处的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被拆物在拆除过程中直接坠落,砸伤作业人员或砸坏楼地面。
4.10.13   拆除栏杆、楼梯等构件,应与整体工程进度相配合,先行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4.10.14   拆除管道时,应在查清管道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4.10.15   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或事故征候时应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10.16   进行拆除作业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拆除的物品、垃圾应及时清运。


5  施工安全智慧化管理‍


5.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宜采用施工安全智慧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施工安全智慧化管理。
5.0.2      工程项目部宜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建立与施工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智慧化管理系统。
5.0.3      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智慧化管理系统建设应与“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建设相融合,并宜与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管理平台实现互联。
5.0. 4     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利用智慧化管理系统对施工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人脸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进行采集,并建立施工人员信息档案。
5.0.5      工程施工现场宜在人员出入口设置实名制管理系统,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实时记录现场实际人数及各工种、各班组人员出勤情况。
5.0.6     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应通过智能识别技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检测其是否佩戴安全帽,阻止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应自动生成预警记录,即时发送至相关人员的移动终端设备。
5.0.7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宜利用智能安全帽及其他安全检查设备,实时掌握现场施工人员的行为信息;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进行视频证据采集,并实时传输到智慧化管理系统平台。
5.0.8     工程施工现场宜设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体验场所,通过现场演示或利用虚拟现实技术模拟各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帮助施工人员体验各种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状况及应急处理方法。
5.0.9     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特种作业设备、作业区、物料区等重要部位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宜采用热成像火灾检测技术设备,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监控。
5.0.10   工程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当有人靠近、攀越或拆除安全围挡时,系统应能自动发出声光警告, 同时向相关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5.0.11   工程施工现场宜设置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对空气的颗粒物浓度 (PM2.5、PM10)、噪声、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数据进行采集,并将采集到的数据实时传送到系统监管平台;台风、龙卷风多发地区的工程项目,宜设置区域小气候环境预警系统, 指导施工作业。
5.0.12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宜通过传感装置对脚手架的压力、倾斜角度、位移等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当监测数据达到临界值时系统应自动发出预警: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复杂异型脚手架。
5.0.13   对高处作业吊篮,宜通过视频监控等装置对吊篮、配重及作业人员的状态进行监控。
5.0.14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吊篮,宜通过传感装置对吊篮的载重、平衡、运行等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当监测数据达到临界值时系统应自动发出预警:
1  安装高度50m及以上的吊篮;
2  前悬臂超过1.7m的吊篮、后支架高度超过1.7m的吊篮等非标准吊篮。
5.0.15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宜设置用电监测系统,对临时用电系统的温度、电流、电压、负载功率及电气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自动发出预警。
5.0.16   工程项目部可利用无人机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查,消除视觉盲区。
5.0.17   工程项目部应设专人对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发回的视频信息全天候监视,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置。
5.0.18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定时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时,应立即要求整改。
5.0.19  对施工安全智慧化管理系统反馈的异常数据或预警信息,工程项目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置。


6  文明施工管理‍


6.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实现施工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安全防护标准化。
6.0.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的有关规定。
6.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的目标和措施,降低固体废弃物、粉尘、废水、废气、噪声以及危险废弃物等对环境的影响。 
6.0.4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并应按文明施工管理的需求配置相应的资源。
6.0.5     工程项目部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善施工条件,保持施工环境卫生,实行文明施工。
6.0.6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文明施工的相关内容。
6.0.7     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进行封闭管理,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消防车的行驶和作业;
2  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
3  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美观:
4  在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用道路设置的围挡,其高度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
6.0.8   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宜标有企业名称及标识,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工程概况等安全文明施工告示图牌。
6.0.9    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应分类、分区域有序堆放。
6.0.10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施工现场清扫制度,保持现场整洁, 对灰尘较大的场所、区域应洒水或喷水雾降尘。
6.0.11   应合理使用原材料,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减少材料的浪费。
6.0.12   袋装水泥、黄砂、石灰、石膏粉、腻子粉及预拌砂浆等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用密闭式车辆装运:
2  宜在库房内存放,存放时应保持包装完整;
3  在室外露天存放时,应设挡风墙或将材料放置在避风处, 并遮盖严密。
6.0.13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置专用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6.0.14   进行切割、打磨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切割、打磨作业时,宜加水或油冷却,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2  切割、打磨设备应有防护罩,用木工台锯或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时,应设挡板减少颗粒的飞溅及粉尘的扩散;
3  批量的切割作业宜集中安排在固定的房间内进行。
6.0.15  现场的施工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 、夜间不得超过55dB;进行施工噪声较大的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安排夜间施工项目,有效控制夜间施工噪声,对拆除、切割、钻孔等施工噪声较大的作业,宜安排在白天施工;
2  因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 应加强施工噪声控制;
3  施工人员不得大声喧哗或随意敲击其他物体;
4  对一些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应采取设置工棚或隔声屏等降噪、减噪措施;
5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应提前告知邻近单位和居民;
6  宜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设置噪声监测点,发现噪声超标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7  在高考、中考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应按相关要求控制施工噪声或停止施工。
6.0.16  工程施工垃圾的运输、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向楼层下方及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袋装或搭建专用封闭式垃圾通道的方式运出;
2  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并及时处理:
3  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
4  外运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应污染道路和环境;
5  所有的施工垃圾应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6.0.17  工程施工现场产生的有毒有害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水管道应接入市政排水管网。
6.0.18  工程施工现场应对强光作业和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 
6.0.19  工程施工发生突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工程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7  卫生与职业健康

7.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45001的有关规定。
7.0 .2    工程项目部应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卫生与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条件,配置能满足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需求的资源。 
7.0.3  工程项目部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应事先告知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及预防措施。
7.0.4  应在有毒、有害及高危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区域进行隔离,并设专人监护。
7.0.5  易发生急性职业健康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泄 险区。
7.0.6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检。
7.0.7  工程项目部宜对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废气、甲醛等危害人身健康的污染物含量进行监测,应采取降低污染物对人身伤害的有效措施。
7.0.8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做好施工人员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及卫生防疫工作。
7.0.9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工程项目部应调整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施工人员全天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h,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h内不得安排施工人员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及以上时,工程项目部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7.0.10 在新建高层建筑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移动式厕所。
7.0.11 工程项目部宜单独设置生活区,配置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房、开水间、文体活动室、职工夜校等生活设施。
7.0.12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生活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
7.0.13  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应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得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7.0.14   厕所和淋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水冲式固定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2  水冲式固定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并接入市政排污水管网; 
3  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并通风良好。
7.0.15  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7.0.16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措施,每月应进行消杀。
7.0.17  食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并应悬挂在食堂醒目位置;
2  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有污染源的场所;
3  应设置隔油池,并每月进行清理;
4  临时用房内设置的食堂应设在首层;
5  炊事员、服务员应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
6  炊具、餐具和公共饮水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
7  制作间、储藏间的门扇下方应设高度不低于200mm 的防鼠挡板;
8  宜使用电炊具;使用燃气炊具的食堂,应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并应设置通风良好的燃气罐专用存放间;
9  炊具宜存放在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 
10  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每餐、每种食品进行留样。
7.0.18  工程项目部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7.0.19  在发生特殊的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疫情期间,工程项目部应建立疫情防控应急机制,配备专职疫情防控人员,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并根据疫情的特点及工程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等级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1  工程施工现场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应能够核查施工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阻止健康信息不符合或不确定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  低风险地区和中风险地区的工程项目部应实行进、出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登记制度,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高风险地区的工程项目部应采取临时停工措施;
3  施工现场宜设置符合防疫要求的临时隔离室;
4  应为现场施工人员配发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并建立卫生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5  保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消除卫生死角;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等人员密集区域和频繁接触部位应定时进行消毒,对室内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室内场所应加强 通风换气;
6  保证施工现场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7  应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装置,并及时进行清理;
8  应合理调整工程施工区域的施工人员数量,避免施工人员过度集中;
9  发现涉疫情况,工程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涉疫人员进行临时隔离,立即停工并封闭现场,进行全面消杀;同时,将疫情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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