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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科普 | 建筑工程行业必备法律知识(二)

2024/9/9 9:39:49



建设工程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一个项目往往会涉及到,多项法律关系,下面总结了建设工程行业常见的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帮助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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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科普 | 建筑工程行业必备法律知识(一)


01

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能否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的,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03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不能,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04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张工程款?


可以,但前提是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能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可以。


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07

仅凭发票能否认定工程款已支付?


不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一般金额较大,且工程款的支付需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付款方通常要求承包方或者施工方先提交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发票,其后根据发票金额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仅凭发票难以认定已经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应提供银行流水、收款收据等材料进一步佐证。


08

承包人能否就垫资款主张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约定了利息的,承包人可以就垫资款主张利息;对垫资未约定利息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利息。


注: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9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


有。该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0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的,承包人能否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可以。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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